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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清算完結與合法清算

Dec 29, 2022by Eric

續:清算完結與合法清算

一、前言

在前一篇“清算完結與合法清算”中提到,由於司法院秘書長民國84年3月22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對清算完結附加了“合法清算”的條件,造成公司清算長期處於懸而未決、甚至永無清算完結之日的狀態;而且,就算清算人已經依照所有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法院給予清算人的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函中,即使法院已經在函文主旨中載明「准予備查」,但仍可能在說明中加註:

公司於清算完結,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僅屬於備案性質,法院之准予備案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以,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不以法院准予備查函以為定。

二、實際案例

最近筆者剛處理完一件公司清算案,正好可以當作說明的實例。 這是一家在台北市完成公司登記的有限公司,2021年12月股東同意解散公司,接著開始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公司解散及清算程序。以下依照時間順序,列出相關時程:

  • 2021年12月:清算人向台北市政府完成公司解散登記。
  • 2021年12月:清算人向所在地之台北國稅局某分局完成營業人註銷登記。
  • 2021年12月:清算人登報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
  • 2021年12月:清算人向台北地方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 2022年1月:台北地方法院針對清算人就任之聲報,發函准予備查。
  • 2022年1月: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某分處,向台北地方法院發函,表示截至發函前一日止,該公司「無本市地方稅違章及欠稅情事」。
  • 2022年1月:清算人向所在地之台北國稅局某分局完成決算申報。
  • 2022年5月:清算人向所在地之台北國稅局某分局完成清算申報。
  • 2022年5月:清算人向台北地方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 2022年12月:該公司所在地之台北國稅局某分局,向台北地方法院發函,表示「經依該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核定後」,截至發函前一日止,該公司「於本轄無欠稅情事」。
  • 2022年12月:台北地方法院針對清算完結之聲報,發函准予備查。

三、未清算完結的清算完結

這是一家業務、財務、稅務都非常單純的公司,清算過程算是非常公式化(依法定程序辦理)、進行得也相當順利。從該公司股東決定解散公司起,一直到接獲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費時剛好一年。清算人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並於2022年5月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但卻在六個月後才收到法院准予備查的函文,這段期間,法院就是在等待稅務機關回覆,該公司是否有欠稅。

如筆者前一篇“讓公司起死回生的稅務機關”所述,目前的公司清算實務,在法院與稅務機關之間,已經建立起一種運作模式:

  • ☞ 法院收到清算人聲報就任後,除了從形式審查清算人所檢附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相關表冊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之外,法院也會發函給各個稅務機關,由各個稅務機關查核清算公司是否有欠稅或違反相關稅捐法令等情形。
  • ☞ 法院發函給各個稅務機關之後,如果各個稅務機關尚未回覆法院「該清算中公司並無欠稅」,即使清算人已經完成所有清算工作、並檢附相關表冊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也不會對清算人核發准予清算終結備查。

以本件公司清算事件為例:

  • 2021年12月,該公司向稅務機關辦理營業人註銷登記,所以稅務機關應該已經獲知,該公司已解散、準備清算。
  • 2022年1月,該公司向稅務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若計算至2022年12月(稅務機關向法院回函表示該公司並無欠稅),則稅務機關有將近一年的時間,查核該公司在解散清算前,是否有欠稅。
  • 2022年5月,該公司向稅務機關辦理清算申報,若計算至2022年12月(稅務機關向法院回函表示該公司並無欠稅),則稅務機關有將半年左右的時間,查核該公司在清算期間,是否有欠稅。

雖然稅務機關用了一年的時間查稅,但如果考量稅務機關可能人力有限、同一段時間內可能有相當數量之公司辦理清算、可能有部分清算公司之稅務狀況非常複雜 ...等等各種因素,或許也難以苛責稅務機關。

但稅務機關對於這家業務、財務、稅務都非常單純的公司,在查核一年之後,發函給法院的函文內容如以下所示(已隱蔽足以辨識相關個人、公司及機關之資訊):

國稅局函1

國稅局函2

函文主旨已經明白表示該公司「於本轄無欠稅情事」,但是,毫無例外,稅務機關還是要在函文說明中提醒法院:

另按司法院秘書長民國84年3月22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略以,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又按司法院秘書長84年6月22日秘台廳民三字第10876號函規定略以,法人人格之消滅,依民法、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均以完成合法清算為前提,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及法人人格仍未消滅,併此敘明。

對此,法院如何回應?也是毫無例外。法院發給本件清算人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的函文內容如以下所示(已隱蔽足以辨識相關個人、公司及機關之資訊):

地方法院函

就像稅務機關提醒法院一樣,法院也不忘在函文說明中提醒清算人:

公司於清算完結,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僅屬於備案性質,法院之准予備案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以,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不以法院准予備查函以為定。"

問題是:什麼是「合法清算」?毫無法律根據。

為了讓稅務機關可以隨時查稅,現行公司清算實務,在司法院秘書長民國84年3月22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之後,實際上已經完全架空清算完結的概念,讓清算完結變成不可能的任務。所以,即使是業務、財務、稅務都非常單純,而且並無欠稅、也沒有稅務爭議的公司,就算完成所有法定清算程序,也沒有清算完結可言。

既然清算完結也沒有意義,為什麼要大費周章辦理公司清算?

難怪2021年有超過6萬家公司辦理停業登記,但只有2萬家辦理解散登記,而法院所受理的解散清算事件更只有4千家左右,解散後應清算而未清算的比例將近八成(詳見“讓公司起死回生的稅務機關”),而且更多的公司連解散登記都不辦,只辦停業登記,原因應該不難理解。

為了方便稅務機關查稅的權宜話術,讓公司清算變成多此一舉,結果就是對法律、對主管機關的公信力,越來越難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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